防范内部人员泄密,企业应该怎么做?
据悉,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负责人李某和销售部门的张某都曾是该公司离职员工,他们利用在原公司获得的商业秘密,生产并销售与原公司产品相似的产品,获得了高达2500余万元的巨额利润。这种背叛行为不仅给原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竞争产生了严重冲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
- 发布时间:2024-04-22
- 作者:华企盾-小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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